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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品牌台灣發展計畫-廠商診斷申請須知 (申請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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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第二期-廠商診斷申請須知

 
壹、計畫說明
 
一、目的
為協助具競爭發展潛力之企業再升級轉型,以品牌厚實廠商軟實力,並協助企業了解品牌發展構面的問題癥結點,以利後續專案輔導進行重點突破,依據經濟部工業局108年度「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第二期」推動辦理廠商品牌診斷專案。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三、診斷重點
申請診斷項目須與企業發展自有品牌事業相關,目的為促進品牌發展競爭力之提升,提供客製化的品牌問題癥結釐清診斷服務。
 
四、診斷項目說明
潛力品牌企業診斷項目(以下簡稱品牌診斷):
針對企業自有品牌發展現況進行深入診斷,協助其檢視既往品牌經營基礎,以釐清品牌發展的癥結點,建議企業品牌經營與市場拓銷強化方向,提供企業未來品牌加值發展之參考。
 
 
貳、計畫申請
 
一、企業資格
 
(一) 依國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合法登記經營之企業。
(二) 品牌為台灣企業所擁有。
(三) 客戶或實質經營據點或業務範疇須涵蓋台灣以外至少兩個地區以上(港、澳、大陸視為同一地區),或自有品牌營收占總營收20%以上。
(四) 以下廠商優予考量
1. 工業局公告之中堅企業廠商。
2. 符合「『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或「新南向政策」等政策優先扶植產業相關品牌潛力企業。
3. 產業或品牌相關公協會推薦企業。
 
二、產業類別 
經濟部主管之製造業與相關服務業為主。
 
三、報名方式
 
(一) 報名申請
有意願參加診斷之企業,即日起,可透過本計畫網站(http://www.branding-taiwan.tw)下載相關申請文件。
診斷名額視政府經費做調整,直至政府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二) 申請繳交資料
1. 廠商診斷申請書1式4份(包括廠商診斷申請表、企業諮詢紀錄表、廠商品牌需求規劃書)。
2. 產品型錄或公司簡章等附件資料1式4份。
3. 企業合法登記證影本1份。
4. 最近2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各1份(應涵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等)。
 
※申請書應蓋公司負責人簽章及公司印鑑,證件影本請加蓋公司印鑑及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 申請文件送達地點
備妥應檢附書面資料後,以郵寄至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號3樓」
收件單位:品牌台灣發展計畫小組 收
聯絡電話:(02)8978-3855分機306,陳小姐。
※所有申請資料恕不退回,請務必自行影印留存。
 
 
參、計畫辦理流程
 

一、辦理情形
(一) 案件受理期間: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08年7月22日止,收件順序以郵戳日期為憑;如診斷名額額滿或政府經費預算用罄,將提前公告截止受理。
(二) 每案審查作業時間:30至45天不等。
 
二、作業流程    
依照廠商申請順位,將廠商申請時遞送之相關文件,合併諮詢或訪視之紀錄結果批次送交予2~3位委員進行書審,每批次經書審通過之廠商名單將由計畫小組媒合予配合之管顧公司,經廠商與管顧公司兩方同意進行品牌診斷規劃,並簽署診斷合約後執行。
 
三、費用說明
廠商免付自籌款。
 
肆、注意事項
 
一、 申請廠商必須配合提供相關申請及評選文件資料。申請廠商必須秉持誠信原則提供正確資料,倘有不實情事者,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可取消該廠商參加資格,並追回政府挹注經費資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二、 參加診斷廠商,在不涉及廠商診斷細節資訊和廠商營業秘密下,應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出席或參與計畫相關會議及提供相關資料,俾供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瞭解及掌握計畫執行狀況。
 
三、 受診斷廠商及品牌顧問公司必須配合執行單位進行期中及期末報告,並於指定期限內達成診斷進度,亦不可藉故拖延影響結案時程。
 
四、 受診斷廠商在不涉及廠商診斷細節資訊和廠商營業秘密下,應配合參與執行單位辦理之計畫廣宣活動,如企業交流會、成果發表會、媒體廣宣及個案分享等活動。
 
五、 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保留申請須知內容變更之權益。